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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返校重修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2-09-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和《江 西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本科生毕(结)业后的返校重修的管理,体 现以生为本,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返校重修的条件
 第二条 因未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而达不到毕业标 准的结业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返校重修。待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后,可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条 毕业时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在毕业 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返校重修。
 第四条 学生返校重修,每门课程有两次重修机会。结业后 两年内未返校重修或第二次重修后成绩仍不及格者,不予办理换发毕业证书。毕(结)业后一年内未返校重修或第二次返校重修后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返校重修的管理
 第五条 返校重修的形式
  1.理论课程
1)学生可以申请跟随当前学期正在开设的理论课程教学班 进行返校重修,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学生无故旷课或 请假未批准而旷课,旷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 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2)考核方式为“考试”的理论课程,学生可申请以直接参 加考试的方式进行返校重修,考试及格及以上的课程成绩以“60” 分记入成绩表。
3)因人才培养方案变更,学校不再开设的理论课程只能以 直接参加考试的方式进行返校重修。
  2.实践类课程和校级公选课程
 (1)毕业论文(设计)、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实习类课程、 课程设计类课程、校级公选课程,学生可以申请跟随当前学期正 在开设的课程进行返校重修,按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和考核。
 (2)实习实训类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 实训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 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后,可认定 为完成实习或实训,成绩以“60”分记入成绩表。
 3 .综合素质学分或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参照实习实训类课程 返校重修的规定给予认定。
第六条 返校重修集中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受理申请,其他 时间不予受理。
第七条 返校重修受理程序
1.填写《江西理工大学返校重修审批表》(可到江西理工大学 教务处网页下载专区下载);
2.到所在学院审核;
3.到教务处审核;
4.到财务处缴费;
5.将审批表交教务处;
6.以直接考试方式返校重修的,由教务处安排考试,考试时 段为:上半年 4 月份、下半年 11 月份;
7.以直接考试方式返校重修的到教务处领取准考证。
第八条 返校重修按申请修读的学分收取费用,以随教学班 重修或直接参加考试的方式返校重修的,收费标准一致。
第四章 结业证换发毕业证办法
第九条
学生通过返校重修后成绩全部合格者,经审核符合 毕业条件的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按《江西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一条
换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时间一般在每年 一月或七月。
第十二条
换发的毕业证书和授予的学士学位证书中的内 容按江西省教育厅及江西省政府学位办有关规定填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16 级起实行,原《江西理工大学本 科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的实施细则》(教务通知〔2017〕30 号) 自 2016 级起废止,若其他规定与本细则不符,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文件未尽之处,参 照全日制本科教学管理的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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