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利用国 
 内高校的优质教学资源,拓展学生专业视野和创新意识,提高人 
 才培养质量,学校每年选派若干名本科生(以下简称“交流生”) 
 到国内知名高校进行交流培养;同时接收合作高校选派来的交流 
 生进行培养。为加强交流学生管理,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长办公室和教务处负责综合协调校际合作项目, 
 拓展项目合作学校,建立与合作高校的协调机制。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国内交流学习项目,各学院、学部(以 
 下简称各学院)负责国内交流学习项目宣传、学生选拔、思想政 
 治教育协同、学业指导、课程协调、学分认定等。 
 第四条 
 参与本科生国内交流项目的双方学校实行学分互 
 认。交流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按照“本科生合作培养协议书” 
 相关规定,享受交流学校学生的权力,并履行交流学校学生的义 
 务,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修读并参加考试后,由交流学 
 校出具成绩单和交流学习考评意见。 
 第二章 选派标准与程序 
 第五条  
 选派标准 
 (一)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二)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必修课程;在各类竞 
 赛活动中的获奖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身心健康,能够圆 
 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第六条  
 选派程序 
 (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院根据学校派 
 出计划组织报名,报名坚持自愿原则。 
 (二)学院根据选派标准,按照综合测评结果进行排序,坚 
 持宁缺毋滥的原则,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 
 报教务处。 
 (三)学校对学院上报的选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与合作高 
 校函商,确定互派学生名单,在教务处网站公布。 
 (四)交流生填写《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交流学习申请表》。 
 第三章 派出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七条  
 派出学生名单确定后,学生须在离校前参加教务处 
 组织的行前教育,并办理离校手续。各学院须为派出学生选定专 
 业导师,参照我校培养方案,结合交流学校培养方案,科学合理 
 制定交流期间的学习计划,并报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备案 
 批准。交流期间,导师应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对学生进行及时 
 指导。
 第八条  
 学生外出交流期间,应遵守交流学校的管理规定及 
 规章制度,根据合作协议享受交流学校学生的相关待遇。学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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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期间如有违纪行为,我校将结合交流学校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根据我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等同处理。 
 第九条  
 学生外出交流期间,仍保留原学籍;户口、档案等 
 不迁移;完成交换学习后仍回我校继续学习;学生在交换期间不 
 能申请出国(境),特殊情况下,必须经由我校办理手续。 
 第十条  
 结合交流双方学校的培养方案,交流生在我校导师 
 的指导下自主选修交流学校的课程。 
 (一)学校承认国内交流学习学生按照学习计划在校外取得 
 的全部学分,可允许替代学生在同一学期修读的课程。 
 (二)学生在交流学校按照课程名称或课程内容相似相近原 
 则学习课程。若交流学校未开设我校要求选修的课程,可选交流 
 学校对应课程属性的特色课程替代。 
 (三)学校鼓励学生在交流学校优先考虑选修特色课程,鼓 
 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外出交流成绩认定 
 (一)学分、课程互认合作 
 高校互认课程和学分。交流学校负责出具学生成绩单、学习证 
 明和交流学习考评意见,由交流学校教务部门统一寄送我校教务 
 处。学生交流期间在交流学校取得的等级证书、学科竞赛奖励我校 
 予以认可。 
 外出交流期间,学生在交流学校修满了 40 学分,认定为完成 
 了我校一学年的学分要求(由各学院据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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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流期间一学年修读学分超出 50 学分部分,认定为我校选
 修课学分。
 学生在交流期间取得的学分优先折抵交流学年必修课所要
 求的学分,余下认定为选修课学分,经学生申请,可认定为公
 选课学分。
 外出交流期间,学生在交流学校未修满 40 学分者,在交流
 期满返校后应通过“重修”形式补修低年级的必修课,补齐交
 流期间至少 40 学分的修读要求。补齐交流期间要求的 40 学分
 后,认定为完成我校一学年的学分要求,返校后重复修读在我
 校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学分不重复计算。
 (二)成绩记载
 所有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计分,交流学生按等级制计分的,按交
 流学校等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办法进行折算。
 学生交流期间的成绩不计入江西理工大学教务系统,毕业
 时学校出具两份成绩单,即江西理工大学成绩单和交流学校成
 绩同时载入档案。 (三)成绩认定
 1.学生派出到 A 类单位交流学习所取得的成绩,在学生已取
 得成绩基础上乘 1.2 系数折算认定,折算后最高成绩限定为 95
 分;
 2.学生派出到 B 类单位交流学习所取得的成绩,在学生已取
 得成绩基础上乘 1.1 系数折算认定,折算后最高成绩限定为 9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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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学生派出到其他单位交流学习所取得的成绩,在学生已取 
 得成绩基础上乘 1.05 系数折算认定,折算后最高成绩限定为 95 
 分。
 A 类、B 类、其他单位等次认定,由教务处据情况拟定,在开 
 展成绩认定工作的通知中告知各学院。 
 (四)不合格课程处理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如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返校后应 
 在我校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重修;如我校未开设该课程,学生应 
 通过补修由学院指定的相同学分的课程获取相应的学分。 
 (五)学生毕业时单独审核交流期间的成绩,成绩全部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和授予学位的标准,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外出交流成绩、学分的使用 
 学生参加国内交流学习项目,折算后予以认定的成绩、学分, 
 在学生评奖、评优、综合排名、毕业、学位授予,以及推荐免试 
 攻读硕士研究生等方面,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学生交流期间的学生证、借书证、校徽、校园卡 
 以及相关手续由交流学校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学生交流期间学费按照双方学校所签署本科生合 
 作培养协议书的要求进行缴纳,住宿费、教材费等根据交流学校标 
 准缴纳给对方高校;奖助贷学金由我校评定和发放;与对方学校的 
 学生享有同等勤工助学的待遇;交通费、生活费等费用全部由学生 
 自理。交流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再缴纳其他费用,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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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另行商定。 
 第十五条 
 学校将派往各合作高校的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成 
 立联系小组,在派出学生中确定小组负责人,负责交流期间的学 
 习、生活、活动等自我管理工作,并保持与学校相关部门、老师 
 的联系,定期汇报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交流期间,如患疾病所需医疗费用由学生本 
 人先行垫付,返校后按我校有关规定报销。学生在交流期间的医 
 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在我校办理投保和理赔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交流学习结束后,应按我校要求时间返校报 
 到。往返交通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学生党员交流期间可以参加交流学校的党组织 
 生活。入党积极分子交流期间,可以参加交流学校党校组织的培 
 训,考试合格并持有效证书者,我校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优秀个人评选 
 (一)交流学生的奖助学金、优秀党团员、优秀学生等的评 
 选仍回我校原专业班级参评,以认定后的加权成绩作为综合成绩 
 参加专业排名,不再参加综合素质测评。 
 (二)学生在交流期间担任学生干部的,在导师的推荐下纳 
 入我校学生干部管理范围统一考核评优。 
 (三)学生交流期间在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 
 和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各项成绩与在校学生同等认可。 
 第二十条 
 若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交流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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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第四章 来访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来访学生的培养与管理按照我校有关本科生 
 的培养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来访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临时学生证、校园 
 一卡通等,由我校负责统一办理。 
 第二十三条  
 来访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 
 办理入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来访学生须缴纳住宿费,在所在学院报到,并 
 在网上注册后方可选课。来访学生登陆江西理工大学教务处网站 
 查看选课信息,如有问题咨询所在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来访学生中的学生党员可带临时组织关系介 
 绍信,参加所在班级党小组活动。入党积极分子可到学校党校听 
 课,在所在学院报名参加党课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党校颁发结 
 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来访学生应遵守我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及各项 
 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我校校纪行为,我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出处 
 理意见,并反馈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七条  
 来访学生结束交流学习后,由我校教务处负责 
 出具学生成绩单,相关学院负责出具学生考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来访学生完成交流学习后应及时办理离校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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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西理工大学 
 本科生国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理工发〔
 2015〕76 号)即行废 
 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我 
 校教务处与合作学校教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