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管理办法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培养大学生实践动手能力,鼓励、倡导大学生个性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获取相应的综合素质学分。
第二条 综合素质学分指取得我校学籍后的在校生,在校期间参加校级(含)以上各类文体竞赛、等级考试、专业技术考试、文艺创作、实践活动等,经认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综合素质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1.各级各类文体竞赛;
2.各类等级考试及技能证书;
3.文艺创作;
4.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
5.经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四条 学分的认定与程序
1.学生在校期间需获得的综合素质学分根据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依学生参加各类相关活动的类别、层次、规模、效果和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学校认定其学分值,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获取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超出部分可认定为综合素质学分。
2.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将上一学年在校期间获取的相关学分进行个人申报,经专业班级汇总后报所在学院审核。申报时应递交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没原件的,需提供佐证材料。复印件和佐证材料必需存档于学院备案。
审核后,无异议的综合素质学分申报数据由学院整理报送教务处复核备案,并由教务处导入教学管理系统。
未按时申报的综合素质学分,可在毕业学期进行一次补报。
3.学校加强对综合素质学分的管理,对获取的相关学分进行抽检复审。凡弄虚作假者,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4.相同项目(内容)等级考试不重复统计。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分,不重复统计。
5.综合素质学分申报数据需在网站公示。
第五条 本办法是对《关于大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设立与认定的暂行办法》(教务字〔2011〕94号)、《关于大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的实施细则》(教务字〔2012〕88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务通知[2016]101号)的修订,自2014级学生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认定标准表
序号 |
类别 |
项 目 |
等级或内容 |
每人次计学分 |
认定依据 |
备注 |
1 |
文体竞赛 |
国家级及以上项目 |
获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 |
3.0 |
以获奖证书或举办单位文件为准,同一竞赛一年内就高申请一项 |
|
部分省区、省级项目 |
获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 |
2.0 |
|
市级或校级项目 |
获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 |
1.0 |
|
学校运动会项目 |
获前三名 |
1.5 |
|
获前三至六名 |
1.0 |
|
2 |
等级考试 |
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
优秀者(成绩≥600分) |
3.0 |
仅认定在本校考点参加的各类考试(学校未设考点的考试除外),以证书为准 |
|
及格者(425≤成绩<600分) |
2.0 |
|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
优秀者(成绩≥600分) |
3.0 |
|
及格者(425≤成绩<600分) |
2.0 |
|
计算机等级考试 |
优秀者(证书上注明“优秀”) |
3.0 |
|
及格者(有合格证书) |
2.0 |
|
其他等级考试 |
获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 |
2.0 |
|
3 |
专业技术考试 |
国家或行业资格考试 |
获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 |
2.0 |
以证书为准 |
2015级(含)之后的学生获取的驾驶证不认定为综合素质学分 |
4 |
文艺创作 |
作品被市厅级(含)以上报刊等官方媒体采用 |
第一作者(排名不计算校外人员) |
0.5 |
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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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践活动 |
海外交换生 |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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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交换生 |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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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军服兵役 |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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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暑期三下乡等活动) |
提交实践方案、实践报告、并通过答辩(或组织部门同意通过) |
1.0 |
|
学校组织的方认可 |
参加校级(含)以上文艺(体)活动 |
有正式活动名称并附参加人员名单及分工,每次每项活动最多认定5人(校团委认定)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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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或社团主要负责人 |
一年及以上(校团委认定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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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
完整参加一项活动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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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愿献血者 |
|
1.0 |
以献血证为准 |
累计最高认定2分 |
道德高尚者 |
校级(含)以上媒体报道 |
2.0 |
提供媒体报道材料 |
|
教务处
201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