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名称,执行教育部批准公布的学科和专业名称。
第二条 学位授予事项的审定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章 学位授予要求
第三条 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等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经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各项要求且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毕业时课程平均绩点分大于等于70分(校级公选课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综合素质学分及创新创业学分成绩不计入计算范围);
(三)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四)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运用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课程平均绩点分小于70分(校级公选课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综合素质学分及创新创业学分成绩不计入计算范围);
(二)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
(三)法律、法规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满足第三条第(二)项要求,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或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入学资格由学院进行复核);
(二)外语成绩优秀;
(三)毕业前参加A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参加B类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学科竞赛的分层分类按照《江西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参加团体竞赛获奖的应为获奖证书排名前三者;或因其它方面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
(四)毕业离校后一年内,通过返校重修部分课程,达到课程平均绩点分大于等于70分的条件,计算方法同第三条第(二)项。
第六条 第五条第(二)项所指外语成绩优秀,是指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阶段修学英语的非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CET-4达到600分及以上、或CET-6达到425分及以上(体育、艺术类学生参加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CET-6达600分及以上,或毕业时或毕业后一年内取得专业英语八级合格证书;学其它语种的参照执行;
(二)毕业前网考托福(TOEFL IBT)笔试成绩72分(总分120)及以上;
(三)毕业前雅思(IELTS)笔试成绩6.0分(总分9.0)及以上;
(四)毕业前纸质托福(TOEFL Paper-based TEST)笔试成绩520分(总分677)及以上。
第七条 因第四条第(二)项原因不能申请学士学位者,在离校后一年内返校重修,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的,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结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通过返校重修符合我校毕业要求,且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可以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结业超过一年的,不再授予学士学位。以结业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 毕业时,主修专业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且辅修专业修读合格的,可同时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证书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制作,主辅修学士学位在同一本学士学位证书上进行标注。
第十条 辅修学士学位只能与主修学士学位同时取得,不可单独授予。毕业时主修专业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即使辅修专业修读合格也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毕业时主修专业结业的,按本办法第八条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即使毕业时辅修专业修读合格也不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学生在校期间修读辅修学位专业,毕业时辅修学位专业修读不合格的,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样式,由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前一周填写相关学位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专业所在学院提交。
第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前应按以下程序履行职责: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召开正式会议前,学院应对申请者的学位材料进行初审。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本学院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逐一复核学位申请人提交的学位申请材料。
(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士学位进行表决。出席会议委员的2/3以上(含本数,下同)且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同意的,可以建议授予学士学位。
(四)确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学位办公室(教务处)。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士学位授予事项需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当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2/3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获得出席会议委员2/3以上以及达到或者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同意的授予学士学位,否则为不授予。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士学位授予事项的会议,应当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2/3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的学士学位授予人员名单,学校正式下文公布,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江西省政府学位办及教育部学位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 学位的撤销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情节严重的,应撤销原决议,追回学士学位,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招生考试规定,非法取得学籍;
(二)在校学习期间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的行为;
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论文抽检中发现的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学校予以调查核实,一经查实,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撤销原决议,追回学士学位证书,属于责任事件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位错授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 学位授予的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决议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撤销学士学位的决议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撤销学士学位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的异议处理按照《江西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西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理工发〔2015〕54号)废止。第二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中第二章“学位授予要求”部分适用于2021级及之后的全日制本科学生,2020级及之前的全日制本科生按照“从旧兼从轻”,在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上,按照原《江西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理工发〔2015〕54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