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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教育部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及“十条禁令”纪律要求》

作者: 时间:2018-06-12 点击数:


一、“六公开

    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二、“六不准”

(一)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二)严禁高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

(三)严禁高校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严禁高校通过虚假宣传、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等方式吸引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五)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六)严禁军事院校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

教育部表示,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高校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和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须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十条禁令”

(一)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

(二)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

(三)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四)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五)严禁高等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

(六)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七)严禁高等学校恶性竞争生源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八)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九)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十)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对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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