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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2-0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提高教学质
量,培养本科学生的动手能力、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规范我校
本科生专业实习实训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专业实习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帮助学
生获得本学科或本专业初步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的有效方法,
是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增强团队精神和创业意识的
主要实践教学环节。
第三条 本科专业实习是学校本科教学体系中科研与实践
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分制管理,具体学分要求参见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实习实训工作应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
处、各学院(学部,以下简称各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领队教师和指导教师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教务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校学科特点和教学实践,
教务处负责制定并适时调整全校本科专业实习工作的指导意见
及管理办法。
(二)审核学院制定的实习计划,设立专项基金支持学院实 - 3 -
习工作的开展、对学院开展的专业实习工作组织检查、评估和表
彰,推动各级实习基地的建设。
(三)执行校院二级检查制度,教务处或学院组织实施实习
检查,检查方式是组织有关人员到实习现场检查实习情况,与接
收实习单位的具体人员座谈,了解学生和带队教师的实习情况,
抽查学生实习笔记、实习总结。
第六条 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本科专业实习工作,各学院分管
本科教学工作的院长为本科专业实习工作的负责人,全面安排和
协调本单位学生专业实习工作。包括制定实习计划、确定实习指
导教师、建设院级实习基地、监督实习运行、解决实习中存在的
问题、考核实习成绩、总结实习工作等。
第三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七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实习,均属必修
环节,各学院应认真组织,教研室(系)具体抓落实,每个学生
必须参加和完成实习任务。四年制本科专业实习原则上安排三
次,即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其中生产实习和毕业实
习以 3~5 周为宜。各专业原则上应就近安排两次集中外出实习。
第八条 学院及教研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各学院按照《江西理工大学财务两级管理实施细则》
中的实习标准做好年度预算安排。
(二)拟定实习实训计划。
(三)编写实习实训大纲。
(四)确定实习实训地点及人员,并报教务处备案(需提前
一周按规定标准将实习时间、地点及人员等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
统实践教学模块)。
(五)组织实习实训工作,并及时处理实习实训过程中出现
的各类问题。
(六)有计划地深入实习实训现场,检查实习实训质量,总
结实习实训工作,组织内部经验交流,以改进实习实训工作,提
高实习实训质量。
第九条 领队教师及指导教师主要工作职责
(一)领队教师是实习实训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领导者,负
责领导实习实训队的全面工作,并担任一定的实习实训指导任
务。
(二)实习实训前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实训大纲,安排学生做
好各项实习实训准备,办理进行实习实训的有关事宜。
(三)组织安排好各项教学活动,按实习实训大纲要求,充
分贯彻启发式的实习指导原则,认真进行质疑和答疑,要求学生
勤观摩、勤思考、勤动手,引导学生深入实际参加专业劳动和岗
位实习实训,并检查学生实习实训日记和完成作业情况,指导学
生编写实习实训报告。
(四)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对违反纪
律的学生应及时处理,并向学院报告。
(五)实习结束后,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报告的 - 5 -
质量以及考核结果等,给予明确的评语,根据实习实训考查标准
评定实习成绩。做好指导实习的书面总结工作,连同学生实习成
绩、实习报告等资料交学院存档。
第十条 学生职责
(一)参加实习实训前的动员、教育;认真学习实习实训大
纲,明确实习实训目的和要求;按规定准备好实习实训劳保用品。
(二)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及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
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有关制度。服从实习团队的统一安排和指
挥,遵守实习的有关规章制度。集中实习时,统一行动,注意人
身和财物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未经实习指导教师允许,
不得擅自行动和在外住宿。学生因违纪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情
节严重的,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实习实训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必须履行请
假手续,三天以内由实习实训领队教师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
内报所在学院批准;一周以上报学工部批准,教务处备案。
(四)在工矿企业实习实训期间,按实习实训大纲要求和指
导教师布置,认真完成实习实训任务。实习实训结束,及时填写
《江西理工大学学生实习实训报告》。
(五)学生未进入实习单位实习,而提交虚假证明、虚假报
告的,一经发现,按考试违纪处理,其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计,不
得给予实习学分,需重新补做实习,并视情节依照校规校纪,给
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业实习经费从学校划拨的本科教学业务费中
列支,学院应本着“合理开支、严格审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
的原则,加强对实习经费的使用管理。实习费用的开支与报销标
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经费不足以完全解决专业实习所需的情况下,
可向学校申请使用 “学校统筹实习费”支持,但原则上该专项
经费只用于支持学院开展的集中实习,教务处同时负有监督和检
查该专项经费使用职责。实习结束后,应及时向教务处实践教学
科报送实习总结和实习经费使用情况,以便学校对实习经费使用
情况进行监控。
第五章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实习规模且相对稳
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直接关
系到实习教学质量,对高素质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能满足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要
求,要逐步实现“学、研、产”一体化。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可分为学校与大型厂矿、集团公
司、研究机构等单位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学、研、产)
综合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学校或学院与国家、省机关、团体等
事业单位共同建立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学校和学院建立的校内 - 7 -
实践教学基地。
第十六条 原则上每年每个专业应重点建设 2 个及以上相
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在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符合建立
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可由学校(教务处)或学院
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一式三份),由教
务处、实践教学基地、学院各一份。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
确定,一般不少于 3 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意向,可办理协
议续签手续。若到期取消或中途取消应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在教务
管理系统实践教学模块及时更新数据。
第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后,基地应挂牌启动,基地可挂“江西理工大学实践教学基地”
牌,具体名称由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促进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学
院要完善基地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教学工作、人员、
经费、物资、环境等基本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并建立基
地建设和实习实训的工作档案。基地挂牌的照片应连同协议书一
并存档。
第六章 兼职教师聘任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学生校外实习教学质量,原则上应在
校外实习基地或比较稳定的实习点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二条 兼职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具有中级及以上职
称或中层及以上职务,主要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较强
的工作责任心和一定的实习指导经验,并成为联系实习单位、学
校和校内指导教师的桥梁。
第二十三条 兼职教师的聘任,由专业教研室根据教学要求
择优推荐。在征得受聘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填报“江西理工
大学校外实习兼职指导教师聘任推荐表”,经学院审核批准报教
务处、人事处审定,发给学校统一制作的聘任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领导和相关教研室应高度重视,认真做
好兼职教师聘任和颁证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兼职教师的一个聘期为三年,期满合格可续
聘。兼职教师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应向实
习基地(单位)和所在学院提出,由学院报教务处、人事处办理
解聘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
释。原《江西理工大学实习工作管理办法》(教务通知〔2016〕
103 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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