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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本专科生转学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8-21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转学工作,确保转学工作公平、公开、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理工发〔2017〕76号)《江西理工大学专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理工发〔2017〕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学校完成学业。因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求,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条 学生转出我校的办理程序

(一)学生申请。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转学的申请材料包括:

1.学生学业成绩单、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 “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

2.学生家长(监护人)的同意书,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载有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最低录取成绩的 “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

4.因病转学的还需提供我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以及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

(二)学院审议。

学生转出我校的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审议同意的由学院出具学生在校期间鉴定意见,学生书面转学申请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附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议。

(三)学校审议。

学生转学材料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同意转出的由教务处与学生拟转入学校联系,确定接收意向。学生拟转入学校经审查初步同意接收的,由双方学校通过学校网站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校长签署同意转出函,待学校收到学生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后,由教务处将学生转学相关材料移交学生转入学校,并办理学生学籍变更,同时将学生转学情况上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学生转入我校的办理程序

(一)学生申请。

学生经所在学校同意向我校书面递交转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经所在学校签署同意意见的书面转学申请;

2.学生家长(监护人)的同意书,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经学生所在学校盖章的学生学业成绩单;

4.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 “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

5.学生所在学校提供的学生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6.因病转学的需提供学生所在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并到我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提供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

(二)学校审议。

1.学校教务处收到学生转入我校的申请后对学生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进行初审,并会同接收专业所在学院对学生转学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我校培养要求,我校是否有接收学生转入的教学能力进行预评估。教务处将初审结论及预评估结果告知学生。

2.符合转入我校要求的由教务处将拟转入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题会议研究审议,会议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3.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题会议审定同意接收学生转学申请的,经学校法律事务机构对学生转学事宜进行合法性审查,学校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4.教务处将载有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最低录取成绩的 “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题会议纪要,学校网站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的公示,校长签署的接收函移交转出学校。

5.学生所在学校与我校共同完成学生学籍变更等后续手续。学生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学校将学生转入我校就读事宜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6.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六条 外校转入我校本专科专业学习的学生,其在外校已经修读并成绩合格的课程与我校接收专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学时相差20%之内),学生可书面申请免修,申请经学校审议同意的,按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分标准认可其已经取得的学分。

第七条 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往制定的与本办法有冲突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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